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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2018年度锡山环保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对外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21 来源: 爱游戏官网登录app

  ,位于开发区,主要是做水产饲料生产加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多次接到反映该单位臭气扰民,2018年6月6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产饲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将生产设备安装到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锡山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山环罚决[2018]238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0万元。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特种料分公司年产15万吨饲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审批,依据环评要求正在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改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如违反法律规定自行开工建设,产生污染影响旁边的环境,影响居民生活,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青志(无锡)粉末铸锻有限公司,位于东亭街道,主要是做汽车零部件生产。 2018年3月14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检查,现场发现研磨车间生产废水通过渗井渗排至外环境。现场采外排水样1只,经监测,水样监测数据COD:966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生产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正式生产。

  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锡山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 90号,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20万;对直接负责人处罚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已对当事人刘某某行政拘留5日。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重大变动后必须经环评审批同意方可投产运行。

  乐丰精密零件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主要从事模具加工生产。信访反映有一辆拖粪车在胶阳路联吉路交叉口偷排废水,经调查确认,该拖粪车内废水源头为乐丰精密零件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的废水收集池,2018年4月3日锡山环保局对乐丰精密零件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部分未经处理好的生产废水通过槽车转移出厂,直接非法倒入市政污水管网,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锡山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 92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已对当事人贡某某、胡某某、陆某某分别行政拘留5日。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必须严格按照环评中规定的废水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处理排放,严禁从废水处理中间环节、或者不经有效处理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无锡市江浦不锈钢有限公司,位于东北塘,主要从事不锈钢板材加工生产。接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第一轮交办件,2018年6月19日锡山环保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1台8K镜面机酸磨产生的清洗废水需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同时该公司因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锡山环保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无锡市江浦不锈钢有限公司1台8K镜面机实施依法查封(锡山环强决〔2018〕23号)。6月25日晚,环保执法组在突击检查时,发现无锡市江浦不锈钢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原被查封的8K镜面机正在使用,封条已经被撕开,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当晚东北塘派出所依法将企业负责人传唤并进行审查。

  2018年6月28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依法对无锡市江浦不锈钢有限公司负责人卜某某、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锡山环保局对无锡市江浦不锈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175号),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卜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174号),罚款人民币7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所张贴的封条都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其查封或者解封都必须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封条。私自撕毁封条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锡市生力纸业有限公司,位于鹅湖,主要从事造纸生产。接到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的转办单,2018年6月26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操作工王卫红在设施排采样前掺入自来水,对污染物浓度进行稀释,以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锡山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173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锡山环保局已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案正办理中)。

  员工的“小聪明”使原本一起普通的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案件,变成了故意稀释排放污染物。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被行政拘留;这个案例让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环保负责人知道,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小聪明”行为是要不得的,这只会使自己和企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也属于一种通过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被行政拘留。

  无锡市三泰涂装厂,位于开发区,主要从事塑件喷漆生产。2018年5月9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调漆车间废气未经收集,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未建设危险废物仓库,车间外堆放大量废旧空桶;未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涉嫌有机废气直排、未建固废存储场所、未进行危废申报登记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锡山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 147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累计共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生产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最大限度的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置固废“三防措施”的堆放场所,并悬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时进行网上危废申报,按照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东港镇,主要从事客车配件的生产。2018年1月3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在厂区西墙边露天焚烧喷塑流水线上铁挂钩粘附的废弃塑粉件,涉嫌露天焚烧工业固废案。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锡山区环保局于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43号),责令立即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妥善处置固废,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得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位于东港镇,主要从事纺织印染生产。2018年6月8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定型机尾段废气未接入废气治理设施,通过风扇引风直排,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锡山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237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0万元。同时对该单位涉案两条定型线进行查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锡山环保局将当事人移送公安依法处理中。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全部接入废气治理设施,经有效收集处理后方可达标外排,杜绝应接未接、隙缝跑烟、旁路排放等情况发生,严禁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锡山区东部餐具配送中心,位于锡北镇,主要从事餐具清洗。2018年3月5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采该单位设施接管排放水水水样一只,经监测,水样污染物浓度(pH10)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锡山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84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累计共处罚人民币15万。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复采该单位设施接管排放废水,经监测,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备案类型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备案,同时各类清洗废水也需经有效处理,一旦排放水样超标排放,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锡市双峰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锡北镇,主要从事不锈钢浇铸件的加工。2018年3月1日锡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清洗废水通过生产车间旁的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采该外排水样一只,经监测,该水样浓度(氨氮:82.1mg/l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涉嫌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染物。

  依据《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锡山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8]9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目前在小规模乡镇企业中,经常发现跑冒滴漏、雨污不分、通过雨水管道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现象,各相关企业应勤于自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确保厂内产生的所有生产废水按规定要求处理到位。